【通知】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修订版)

时间:2022-09-19来源:本站浏览人数:57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和医学技术的正确运用,保障医学科研受试者和卫生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的伦理准则,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特设立“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第二条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以维护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为宗旨,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及时的咨询和独立、公正的审查。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可连任,最长任期无限制。 伦理审查委员会由多学科专业背景的委员组成,可以包括医药领域和研究方法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有一名不属于本机构且与项目研究人员并无密切关系的委员 (同一委员可同时符合这两项要求)。人数不少于 7 名。必要时可聘请特殊领域专家作为独立顾问。对独立顾问的资质、聘请程序及工作职责应有明确制度规定,对独立顾问的聘请过程记录备案(放到文件记录内容),且须兼顾性别比例合理,本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能够依据法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独立地审查和批准在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及研究受试者保护方面符合指南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联系信息、人员任命的变更等予以及时更新,并提交至机构或者授权监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完成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所要求的备案程序。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文件档案的保管等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医院科教科

第七条 委员资格 所有委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当经过科研伦理的基本专业培训并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伦理培训证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获得国家药监局认可的GCP培训证书。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应每 2 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伦理专题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以及参加科研伦理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线上或线下)并获得学分,其中 I 类学分应不少于 5 分,以确保伦理审查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第八条 委员任命程序和任期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人选由医院负责提议推荐。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员在医院内具有较高的威望与声誉,其推举也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决定。医院的法人代表或科研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有委员产生程序以文件形式备案,该备案文件包括推荐职务和任期,以及所有委员的个人简历。

(二)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可连任,最长任期无限制。委员离任时,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应及时通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委员的换届工作应按照程序进行并记录在案。

(三)如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解聘尚未到期的受聘委员,必须对其未能履职的原因予以说明(如,经常缺席会议、行为不当,或有尚未解决的利益冲突问题等)。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做出免职决议,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终止委员任期的申请,并需要获得批准。如果委员接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免职决议,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管部门向其发出书面免职通知。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

 做出审查决定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的研究项目做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为满足受试者保护的伦理要求,委员会行使批准或否决某个研究项目职责和权力,有权要求修改研究项目。因研究项目进行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暂停或者终止某个已经批准的研究项目。对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正案进行审查,对严重不良事件和违背方案等事件进行审查。 指导并受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对其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伦理审查。

 知情同意要求 有权对知情同意征询过程提出要求。

十一 跟踪审查要求 根据研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有权要求对已经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复审。

十二 其他 按照国家有关分级管理的规定,完成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批,确保在本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和/或审查。

第四章 审查内容及程序

第十 涉及人的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预期的研究受试者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止使用欺骗、不当利诱、胁迫(包括变相胁迫)等不当手段招募研究受试者,允许研究受试者在研究的任何阶段撤消对参加研究的同意而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

(二)对研究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重于对科学知识获得和社会整体受益的考虑,力求使研究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大于最低风险。

(三)免除研究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担。尊重和保护研究受试者的隐私信息,如实告知涉及研究受试者隐私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包括未来可能的使用)及保密措施,未经有效授权不得将涉及研究受试者隐私和敏感的个人信息向无关第三方或者媒体泄露。

(四)确保研究受试者受到与参与研究直接相关的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和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五)对于丧失或者缺乏维护自身权益能力的研究受试者、患严重疾病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绝望患者,以及社会经济地位很低和文化程度很低者等脆弱人群,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六)开展生物医学临床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四条 审查内容 对于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临床研究的要求;

2.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理;

4.在获取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通俗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5.对受试者的信息和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6.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指南是否合适和公平;

7.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在研究过程中他们可以随时退出研究而无须理由,且不因此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权利;

8.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9.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与知情同意获得过程和受试者安全相关的问题;

10.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最小化的措施;

11.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是否存在可能会影响研究人员专业判断的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审查要求

(一)研究的科学价值 

医疗机构对拟议的临床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专业评审,确认该研究设计在科学上合理,并可能产生有价值的科学信息。科学性的评审意见应在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文档中备案。

(二)研究的社会价值 

1.为了满足伦理学上的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包括对临床病例信息、临床诊断医疗剩余的人体组织或样本数据信息的研究都必须具有社会价值,包括临床研究拟产生科学信息的质量,以及与重大临床问题的相关性:是否有助于产生新的临床干预方法或有助于对临床干预的评价、有助于促进个人或公共健康等。

2.评价研究社会价值的关键要素是临床研究是否产生有价值的,且无法用其他方法获得的科学信息。例如,研究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医生开具与研究相关的处方,则属于伪装成科学研究的营销行为,不能满足临床研究社会价值的要求。

3.国际合作研究的目的应当着眼于解决受试人群需要优先考虑的医疗健康问题,关注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干预措施是否能使本国本地区人群获益,以及研究成果的可及性问题。

(三)受试者保护 

1.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开展研究的根本理由, 但研究人员、研究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都有道德义务确保所有研究受试者 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2.研究的科学和社会价值不能成为使研究受试者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伦理辩护理由。任何情况下,医学科学知识增长的重要性和未来患者的健康利益,都不能超越当前受试者的安全和健康福祉。

(四)受试者招募 

1.受试者的招募应当是出于科学原因,而不是因其社会、经济地位,或绝望中患者所处的健康脆弱地位易于招募。

2.研究受试人群应尽可能包括能够反映出年龄、性别与民族多样性的不同群体,以便研究成果能被普遍应用于所有相关人群。

3.将脆弱人群排除在受试者之外,曾被视为最便捷的对他们的保护方式,但这样的保护方式使脆弱人群无法享用研究成果,影响这些群体疾病的诊断,预防和治疗,因此导致对他们的不公正。应当鼓励脆弱受试者参与临床研究以纠正这些不公正。

4.当部分或全部被招募的受试者为易受不当影响的脆弱人群(如儿童、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者,或者绝望中的患者等)时,研究方案中需包括额外附加的保护措施以维护这些脆弱受试者的权益。

5.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对受试者招募广告和招募信函进行审查。在研究进程中,伦理审查委员会亦可要求对招募广告和招募信函加以必要的修订。

6.作为通用的伦理原则,不应使受试患者承担验证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费用。选择资助临床医学发展的机构应该承担验证安全性及疗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五)知情同意 

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研究开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保护受试者免受伤害是研究者的责任。

1.征得受试者书面知情同意

(1)除关于知情同意豁免条款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在临床研究开展之前须征得预期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

(2)知情同意书应以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和通俗的语言表达,知情同意是在受试者或/和其法定监护人未受到不当影响并经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征得的。

(3)不允许在知情同意书中使用任何可能使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被迫放弃,或倾向于放弃任何合法权利的理由,亦不允许使用任何可使研究者、申办者、研究机构或相关代理机构免责(或暗示免责)的语言。

(4)知情同意必须由临床研究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该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获取,由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5)在代理同意的临床研究中,须严格保护受试者,努力避免由于增加非治疗程序(出于研究目的)带来的风险超过最低风险。

(6)在知情同意书中,研究者应告知受试者向其提供研究结果的方式。当无法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结果时,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中向受试者说明。

(7)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被认为是唯一正式的同意文件,在研究中不允许使用任何与此版本不同的知情同意文件。

(8)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版本的知情同意文件保存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允许征得受试者口头知情同意:

1)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可能造成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2)受试者为文盲或盲人时,可以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向受试者或法定监护人口头提交,一名与受试者和研究者均无利益关系的任何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签字证明受试者的同意。也可以留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

3)受试者与临床研究的唯一联系是将要存档的知情同意文件,并且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首要风险是由于敏感信息和隐私泄露可能导致的风险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暴力、强奸、艾滋病患者的调查和访谈,涉及性工作者或吸毒的社会和行为学研究等),受试者可能担忧签署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保护构成威胁,在此情况下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过讨论和评价,可以批准征得口头同意,但应留有声音文件等证明文件作为同意的证据伦理审查委员会仍可要求研究人员向受试者提供有关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3.事后知情同意

某些特殊的心理和行为社会学研究,如果要求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批准事后(研究结束后)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对研究的风险加以评价,确认研究的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并且事后知情同意可以被受试者理解和接受。

4.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

符合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再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1)临床研究需要对知情同意书进行微小修改,否则该研究实质上将无法完成。

(2)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3)修改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征得程序,以及豁免再次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4)豁免再次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5.豁免知情同意

在满足下列必要充分条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批准豁免知情同意:

(1)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限度。

(2)豁免征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不会对受试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3)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

(4)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 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

(5)豁免征得知情同意,不意味着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六)对研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的评估

1.如果研究的目的使受试者个人在诊断、治疗或预防方面直接获益,应该通过论证确定研究的风险和获益与现有的其他干预方法相比,至少可以有同样的获益。对这类“能够获益的”干预的风险需要与对受试者个人预期的获益进行权衡和合理性论证。

2.如果研究的目的不是使受试者直接获益,那么对受试者个人的风险必须与研究预期的社会受益(即可以获得被普遍化的医学知识)进行权衡和论证。研究带来的风险对于可能获得的知识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3.为了重要的科学价值,允许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略高于最低风险时,应严格将风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可使受试者遭受严重的或不可逆的伤害。

4.研究涉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时,应该对招募此类受试者在科学上和伦理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不能使受试者个人直接获益的研究,其风险不可大于常规医疗的风险。如果允许稍微增加的风险必须存在极充分的科学或医学上的理由和根据,且须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5.在对研究的风险与受益进行评估时,伦理审查委员会仅考察由研究本身所可能引起的风险和受益。

6.研究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可能在日后被使用,而日后应用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属于对本研究风险的评估之列。

7.在初始审查和复审时,应评估并记录受试者的受益是:

1)无预期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但有可能获得有关该受试群体疾病的信息;

2)无预期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但有可能获得基于所 研究疾病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效应和科学知识的积累;

3)研究包括对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

8.在初始审查和复审时,应评估并记录受试者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是:

1)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风险;

2)比最低限度稍微增加的风险或更高的风险。

(七)保护隐私与保密 

1.伦理审查委员会需确保研究项目有充分措施以保护受试者隐私并维护受试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2.当出于受试者健康需要、科学研究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受试者个人健康信息时,须经有效授权。

第十六条 批准指南 

(一)该研究的科学性已经得到充分的学术论证,其社会价值以及受试者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过充分的讨论,以法定有效票(根据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批准一项研究申请。         

(二)申请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已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审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人类遗传办公室批件、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件、放射性或生物安全委员会等机构的批件。

(三)申请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有数据和安全监督(DSM) 措施,确保受试者安全。

(四)对于风险程度不同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方式和类别

第十七条 伦理审查方式

(一)会议审查

召开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研究方案的初始审查和复审。

(二)简易程序审查 

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一个或几个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委员,对研究方案进行简易程序的审查。符合简易审查的条件:

1.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对研究方案的微小改动。微小改动是指一种不导致研究风险受益状况变化的改动;一种不影响研究中受试者的意愿的改动;一种不改变研究设计的科学有效性的改动。微小改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降低风险的程序、为加强受试者安全性而增加的实验室测试等。

2.在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参与单位可通过简易审查程序认可单一伦理审查的决定。

3.在实施简易程序审查时,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指定委员)接收并且审查申请材料。简易程序可以履行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有职权(除不批准该研究之外)。

4.如果对简易审查的决定是不予批准,或者认为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将决定书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

5.简易程序审查并不意味着审查指南的不同,也不必然意味着审查过程在时间上的缩短(虽然由于审查程序的简便,审查时间上通常会更短)。简易程序只是意味着在程序上免除了会议审查。

6.简易程序审查结果应该通知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三)紧急情况受试者研究的审查 

1.即使是紧急情况下,未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事先审查和批准,不允许开展以人作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

2.当紧急医疗涉及使用研究中的药物,设备或者生物制剂时,患者不能被认为是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研究的受试者。这样的紧急处理是医疗而不是研究,涉及该医疗的任何数据也将不会被包含在任何一个前瞻性研究活动的报告中。

3.当紧急医疗涉及使用研究中的药物,设备或者生物制剂时,必须满足我国权威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应急审查 

疫情爆发期间开展疫情相关研究的紧迫性对伦理审查委员会 的审查工作提出巨大挑战。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坚持以最高的科学与伦理学标准对研究项目进行独立且公正的审查,保证伦理审查的质量与时效。相关要求详见附则八。

第十八条 伦理审查类别 

为确保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申请符合规范以及伦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考虑和处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进行初始审查和复审程序。

(一)初始审查 

初始审查是指研究者在研究开始实施前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二)复审 

复审包括再审、修正案审查、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暂停和/或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等。

1.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临床研究根据研究风险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一定频率的跟踪审查。

2.除对符合简易程序审查条件的方案进行简易程序审查外,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求对研究方案的初始审查进行会议审查,审查决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超过一年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直到不再从受试者那里产生新的数据为止。

3.进行跟踪审查时,须将所有先前批准的或者修改的内容一并整理到试验方案中。

4.如果研究项目负责人逾期一个月仍未按审查决议规定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跟踪审查的相关材料,委员会可以终止其试验的继续进行。重启已被终止的试验方案需要向审查委员会重新递交试验方案申请。

5.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应为会议审查准备好完整的试验方案、跟踪审查报告以及伦理审查记录等文档,以供会议审查时委员查阅。

6.对已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修改如果项目负责人在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已获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修改,需要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后方案的批准方可按照修改后的方案实施。除非符合简易程序审查的要求外,试验方案的修改需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7.对终止试验方案申请的审查

1)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试验方案终止申请,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要确保其受试者的安全和福祉不会因试验终止而受到危害。

2)对违反伦理规定试验方案的终止应由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并经会议审查予以审查。

8.合作项目/多中心合作研究项目的审查

1)对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查需要提供国际牵头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文件,无论资金来源如何。

2)国内合作研究项目,向各医疗机构间伦理审查委员会所提交的试验方案一致,以及同意文件应基本一致。伦理审查委员会承认知情同意书在不同机构可以有细微差别。

3)多中心研究项目中,如果医疗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对项目的核查是必要的,医疗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独立做出审查决议,或可以对研究项目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参考其他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审查意见及决定或接受研究项目的单一审查决定。

9.严重不良事件或非预期事件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

2)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对事件是否为非预期事件、其严重程度、以及对研究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程度做出判断,并将其评估记录备案。

3)对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修改、暂停或是终止临床研究。并应及时将决定与研究项目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沟通,并将其记录备案。

4)研究实施中发生的其他事件,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在跟 踪审查中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报告。

第六章 受理伦理审查所需材料及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一)研究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设计、实施和监督负责。在涉及人的临床研究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已经征得受试 者的知情同意,并确保同意是充分了解临床研究方案之后的自愿的同意。

(二)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临床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包括知情过程)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的文件

(一)初始审查申请递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的研究方案 临床研究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有日期、版本号和页码的完整研究方案,包括项目简介、研究目标、研究设计和方法、纳入和排除指南、受试者的保护措施(研究受试者选择的理由, 招募计划及程序,对征得知情同意过程的说明;以及对受试者隐私保护和保守受试者机密信息的措施;对研究受试者合理补偿的计划;不良事件报告的计划)。如适用,还应该包括数据和安全监测计划、使用和贮存生物样本的计划等内容。

2.知情同意文件 适当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的翻译文件(如受试者为少数民族时)。知情同意文件内容包括:

1)研究目的、研究背景和产品介绍,以及受试者参与研究的预计持续的时间;

2)对研究过程和招募受试者大致数量的说明;

3)对可预见的风险及受试者可能遭受的不适或不便的说明,并估计其发生的可能性。适当的话,说明采取的预防、减轻和处理这些风险或不适的措施;

4)对受试者从研究中预期可能的任何获益的说明;

5)如果可能,对受试者可能有好处的、适当的替代程序或疗程;

6)对受试者隐私和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对谁可能接触或获得研究记录的说明;

7)如果研究涉及可能超过最低风险限度,对于一旦发生的伤害,受试者可获得医疗以及补偿和/或赔偿的说明;

8)回答受试者有关研究涉及的科学问题、研究受试者的权利问题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9)说明参与研究是自愿的,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或在任何时候退出对研究的参与,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不会影响受试者与临床医生的关系和正常医疗,也不会因此而丧失任何应得的健康受益;

10)适当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对受试者提供下列额外的信息:

①治疗或研究程序可能对受试者(或对胚胎或婴儿,如果受试者是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有风险,而风险是目前还无法预见的。

②研究者可以未经受试者同意而可能终止预期受试者参与研究或者终止该研究。

③研究过程中新的重大发现,可能关系到研究受试者继续参与的意愿,新的发现信息将被提供给研究受试者。                         ④关于研究方案中研究者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申明,以及对潜在利益冲突的说明和解释。

3. 项目科学性审查通过文件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机构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对拟申请伦理审查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审查通过的文件;

4. 研究者手册(如有)

5. 国家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跟踪审查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1.跟踪审查申请;

2.跟踪审查的摘要报告,其内容可以包括:

1)简要说明研究的进展和发现;

2)自前一次审查时研究方案所作任何改动的摘要;(3)增加受试者的数目,受试者退出研究的摘要;

4)不良事件和涉及到任何意料之外的对受试者或其他人的风险的摘要;

5)自前次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后,对于研究的任何投诉的报告;

6)任何有关的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报告;

7)任何来自数据和安全监督委员会(DSMB)的报告 (如适用);

8)对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的文献研究,尤其是与研究有关的风险信息的文献研究;

9)增加任何额外的知情同意内容要求;

10)研究继续开展的理由。

(三)修改研究方案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1.对任何修改研究方案的说明;

2.修改研究方案给研究带来任何影响的说明,关于受试者可能承受的风险和获益的说明;

3.增加额外知情同意的要求。

四)结题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研究项目负责人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五)终止研究时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研究项目负责人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试验方案的申请时,应递交:

1.一份完整的终止研究申请;

2.终止原因的简单说明;

3.终止研究对已经接受干预治疗的受试者的影响;

4.对目前仍在研究随访中的受试者的后续安排;

5.项目在接受审查时期完成的出版物清单。

第七章 组织审查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有效人数

1.会议有效人数是到会参与审查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和不同性别的人员,会议方为有效。

2.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委员,如果在会议之前已经接收到所有适当的材料,并且积极、公正地参与到讨论中,这些委员被算入有效委员人数并允许参与投票。

3.有效人数中至少应包含一名资深有专业背景的临床医生委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 

1.每一位参与审查的委员都应投票;

2.会议以全体委员人数的 1/2 以上(有特殊规定者例外)的意见做出对审查方案的决议;

3. 特邀独立顾问不是正式委员会,不参与投票,但他们的专业意见对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是重要的;

4.不允许代理投票;

5.存在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参加投票。

第二十三条 会议管理 

1.会议时间和日程安排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定期安排审查会议。日程由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并及时通知临床研究申请者和审查委员会委员。

2.受理审查申请需要的文件在会议前至少 25 个工作日,研究项目负责人需要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供审查的材料副本以及电子文本材料。

1)初始审查需要递交的材料:

➀伦理审查申请表

➁完整详细的研究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➂知情同意的文件(申请豁免者除外)

➃补充材料(如适用)

2长期项目的跟踪审查需递交一份简要的研究进度报告。

3.文件的分发

供审核的文件由委员会秘书处准备、整理和分发。会议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每个委员应该收到会议文件,包括通过视频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应该收到电子文本文件。会前分发文件包括:

(1)会议日程(包括时间、地点、审查项目列表、审查要求等);

(2)与本次会议审查项目相关的先前会议纪要;

(3)提供足够详细的研究方案,以帮助委员做出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的决定。

4.会议主持程序

(1)确定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有效人数,宣布会议开始。

(2)需要时对先前会议纪要进行表决。

(3)在项目负责人离席后,委员会委员讨论研究方案(长期方案的年审/短期复审/修正案或者其他方案的审查)。

(4)做出审查动议,进行表决。

(5)在审查和讨论过所有议程项目后宣布休会。

(6)伦理审查委员会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审查决定。   

7)参会委员,特邀独立顾问、委员会工作人员、经允许参加会议的研究生和访问进修人员都需要尊重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过程和审查结果的机密性,并在会前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

5.会议决议

1)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有完整录音记录,秘书记录会议审查内容并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讨论摘要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异议后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字并备案。

2)秘书应根据会议记录和投票结果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和决定明确的审查批件。批件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名并加盖伦理审查委员会公章有效。

3)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提交的研究方案可做出下列决定之一: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不批准、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批准有效期限最长为12个月,如果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受试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较高,频率更高的跟踪审查是必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研究做出定期跟踪审查(期限少于12个月)的要求。审查决议和方案批准日期应记录备案。

①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无条件批准一项初始审查研究方案和跟踪审查方案。批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 个月,批准后研究可以立即开始/或者继续进行。

②修改后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有条件地批准一项研究方案。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项目负责人接受回应,则批准决定生效。

③修改后再审 当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中研究方案需要更多的实质性信息时,委员会可以做出暂缓审议的决定,直至委员会收到新的信息时,对研究方案重新进行会议审议。

④不批准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投票反对一项研究方案。不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原因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不批准的决定只能在会议审查中做出,并应给项目负责人予申辩的机会。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同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决议,他应该在申辩过程中同委员会共同解决问题。

⑤暂停或终止研究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暂停或终止研究的决定。除多中心项目的伦理审查外,提交给某个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方案,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在该委员会作审查决定之后提交给另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

6.会议审查记录

1)法定会议有效人数记录

①参加伦理审查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数的 1/2 为会议有效人数。

②应记录参会委员的名单及其专业领域。

③应记录缺席委员名单及其专业领域。

④应记录其他到会人员,包括独立顾问、来访学者的名单和机构。

(2)投票文件记录

①投票可以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记录:总计票数=#;批准票数=#;修改后批准票数=#;修改后再审票数=#;不批准票数 =#;回避票数=#。

②会议应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不应仅仅以简单多数的意见加以记录,应将少数人的意见分别记录。

③任何关于争议性意见及伦理问题的讨论与解决方案均应记录在案。

(4)受益/风险评估记录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根据临床研究方案使受试者可能承担风险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潜在受益做出评估,并在记录中说明批准某研究方案的决定是基于对该方案的评估做出的,将记录存档。

①成人受试者可参与风险程度的临床研究为:

(a)不大于最低限度的风险;

(b)比最低限度风险适度增加的风险(由伦理审 查委员会对“适度”做出判断)。

②成人受试者可参与受益等级的临床研究为:

(a)无预期的受试者直接获益,但有可能在受试群体相关疾病的理解方面获益;

(b)无预期的受试者直接获益,但可能有科学知识积累方面的社会受益;

(c)该临床研究包括使受试者个人的直接获益。

3.儿童受试者可参与的研究:

a)只有表明研究有可能针对在预防、减轻影响儿童健康和福祉的那些严重问题方面获得知识时,研究才可获得批准。

b)不超过最低限度风险的研究;

c)适度超过最低限度的风险,但预期会使儿童受试者个人直接获益的研究;

d)适度超过最低风险的限度,且没有预期使儿童受试者的直接获益,但可能使儿童受试者群体获益。

4)审查决议和其他记录 会议审查决议记录,以及对任何有关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改变的细节均应记录在审查文件中。

7.伦理审查委员会决定传达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在审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的审查 意见/批件。

第八章 利益冲突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条 委员选择 

医疗机构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临床研究部门的负责人不应作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回避投票 

与研究项目具有显而易见和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不能参与 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方案的审查。在审查时,主任委员需要询问是否所有的委员都知晓利益冲突政策和伦理要求,以及与审查中的研究方案是否有需要申明利益冲突的委员,回答将被记录在案。有明显和实质性利益冲突的委员应回避参与最终关于该研究方案 的讨论以及投票。回避事项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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