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十不准”
时间:2019-06-04来源:本站浏览人数:2178
一、不准对患者开大处方和乱开方。
二、不准索取或收受患者及亲属“红包”、物品和接受宴请。
三、不准利用执业之便收受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
四、不准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
五、不准超范围执业和出具假医学证明文件。
六、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七、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八、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九、不准参与各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不准违规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